江苏再出政策“组合拳”,减负稳岗扩就业,这些利好措施来了!

2020年07月05日 15:09:3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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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应对疫情影响,江苏日前再出台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包括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岗位,鼓励劳动者参加培训、学习技能等,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劳动者基本生活有所保障。

  教师、护士等部分职业资格可“先上岗、再考证”

  江苏省人社厅等7部门日前转发了国家人社部等7部委通知,《通知》提出,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

  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通知》指出,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提高稳岗返还标准  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我省将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明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省将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要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组织待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可按照参加以工代训的待岗职工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实际天数折算;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将以上两项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多项政策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可享受一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按月申请和领取培训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或生活费)银行对账单等。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延长失业人员领取期限

  根据最新政策,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江苏将把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联的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减少证明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不得将办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前置条件,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应培尽培  鼓励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学习就业一技之长

  省人社厅日前印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方案》,鼓励引导支持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让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学习技能有门路、寻找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方案》明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托各地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名制数据库和本地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缴纳等数据库,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全面摸清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形成失业人员清单、培训意愿清单,及时动态更新基础台账和数据库,为开展培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全力推动“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专项培训。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大线上培训免费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开展培训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根据工作过程设置培训课程体系,组织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参训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培训后的扶持和跟踪服务,动态掌握他们的就业情况。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通过自身技能多渠道灵活就业,对其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浦沫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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