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在长江南京段非法捕鱼、在南京江宁区的山林中打兔捕鸟抓狗獾的11名被告人,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全部判处刑罚。
【电捕148条小鱼被判拘役4个月 打7只兔3只獾被判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等8人,于2019年和2020年,在长江南京段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三层刺网、地笼网、电捕鱼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其中,被告人王某因使用电捕鱼方式电击小鱼,情节最恶劣,被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4个月拘役的实刑,其他7人分别被判处2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罚金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安洪强说:“被告人王某本身通过电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又多次前科劣迹,电捕鱼148条鱼,总共1公斤左右,非常小,对水产资源破坏非常大,情节恶劣,判处拘役的实刑。”
被告人车某等4人当庭承认,他们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在南京江宁区横溪街道的山林中,用猎夹、捕兽夹、架设鸟网等方式,非法猎捕华南兔、狗獾、绣眼鸟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今天,这4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刑。其中被告人车某因非法猎捕6只华南兔、2只鼬獾和1只狗獾被判罚金5000元。
【特定区间内追责无数量要求 捕1条鱼打1只兔均涉罪】
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不管数量多少,哪怕捕一条鱼也涉嫌犯罪; 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哪怕打一只野兔也涉嫌犯罪,因此,法院提醒,任何人切莫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捞和猎捕。
(陈渝娜 王苗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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