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面向全体家长发布了一份《检察关注函》,建议广大家长应当积极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遵守工作,督促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不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个涉及交通领域的《检察关注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同时,2020年5月15日通过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初中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伤亡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行为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自身,甚至祸及他人,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此次《检察关注函》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安全氛围,呵护其健康成长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所在。该《检察关注函》指出,全体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积极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遵守工作,督促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不让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觉排除安全隐患,呵护未成年人安全成长。
这份《检察关注函》一经发布,连日来,记者在街头采访中听到大多数市民对此表示赞同。“总能在道路上看到不少不戴头盔、满脸稚气、骑着电动车的孩子们。他们在机动车道上或相互追逐、戴耳机听歌,或逆行闯红灯,很让人担心。”家住解放路的张女士告诉记者,他家附近有多所学校,在上学放学时候,经常能看到孩子们骑着自行车、电动车发生碰擦的情况,“幸好都没多大事,但万一呢?”市民刘大爷直言:“不知道有些家长怎么想的,六七岁的孩子,就买个两轮的自行车让他们骑。小区里骑骑也就算了,有的还放任他们骑到马路上。”听说清江浦检察院发了这样一份《检察关注函》,刘大爷连连点头,“这点,家长们也要好好反省反省,自己多学习交通安全法规。”
王先生的儿子上初二了,他一直没让孩子骑电动车:“孩子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很可能处置不当,万一发生不好的后果,后悔都来不及。我在这方面,一直把孩子看得紧紧的,也希望家长们能听从检察院的意见。”采访中,还有不少家长在对《检察关注函》表示认同的基础上,也希望有更多部门一起关注未成年人的出行。
(来源:淮安新闻网,编辑/程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