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全社会每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宿迁文明城市建设进入了高水平发展的新时期,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崇尚文明、践行文明已成为广大市民的文明自觉。但不容置疑的是,居民小区、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人流量集中点位的常态管理仍然存在盲区,行人闯红灯、乱扔垃圾、犬类扰民等不文明行为依然反复出现,仅仅依靠行政推动和道德约束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厘清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公民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制度化水平。
宿迁城区俯瞰
2019年6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爱军在全国文明城市长效建设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上指出:要积极探索社会文明地方立法。要找准立法与促进社会文明的结合点,把促进社会文明纳入地方立法的各个领域,完善社会文明规范化体系。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制度保障,是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佘素华表示,《条例》制定概括来说就是三句话:市委有要求;群众呼声高;现实工作很需要。
礼让斑马线,文明我点赞
近年来,宿迁已在文明城市创建方面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先后出台的《宿迁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宿迁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市区文明交通严管办法》《市区居住小区管理办法》《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市区“五小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涵盖了文明城市创建的方方面面。即将施行的《条例》,一方面是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文明城市建设法治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美丽宿迁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