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3000万!苏州企业“蜗牛”告赢“爱奇艺”

2020年05月04日 16:29:12 | 来源:看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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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兴奋了,经历近五年的维权之路,我们的《太极熊猫》终于完胜!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品牌总监宋保基激动地对记者说道。

  的确,苏州企业“蜗牛”在全国打了一场漂亮的知识产权维权仗。前后历时五年,从苏州中院一审打到江苏高院的二审,最近终于迎来完胜结局:

  江苏高院维持原判,认定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花千骨》对苏州企业“蜗牛”研发的手游《太极熊猫》存在抄袭,并认定3000万元的高额赔偿数额。

  该案首次明确了游戏玩法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被评为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获赔3000万元

  “我们一直相信,正义永远属于我们”  

  “太兴奋了,经历近五年的维权之路,我们的《太极熊猫》终于完胜”,蜗牛数字品牌总监宋保基接受记者采访时,第一句话就道出了《太极熊猫》维权的艰辛和不易,同时宋保基也表示,虽然艰难,但是:我们始终坚信,正义不会缺席。”

  2014年,由园区企业蜗牛数字

  自研的3D动作RPG手游《太极熊猫》

  上架AppStore后,

  连续四日创造了

  iPhone、iPad付费榜双榜第一  

  并在四日内收入破百万

  且次日留存达到了惊人的80%

  自游戏上线以来,《太极熊猫》曾连续多月排名App Store等手机游戏应用商店榜单前列,并在全球积累了5000万用户

  蜗牛数字则连续八届摘得"中国民族游戏海外拓展"的桂冠,公司于2005年、2008年、2010年先后三次被中国游戏产业年会评为“中国十佳游戏开发商”。2017年,被中国游戏产业年会评为“中国十大游戏研发商”,并连续七届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良好的市场口碑

  和丰厚的利益回报,

  被业内频频觊觎。

  2015年6月,由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花千骨》上线。

  蜗牛数字接到玩家举报,经比对,当时《花千骨》有大量疑似抄袭《太极熊猫》的内容

  此外,在《花千骨》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文档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功能详细设计等,均系对《太极熊猫》中武神系统的结构分析,且均使用了《太极熊猫》游戏截图

  于是,蜗牛数字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8月5日正式立案。经过近三年的审理,2018年3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其表现效果来看,是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 “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

  其次,《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ARPG(动作角色扮演类游戏)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

  再次,《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最后,就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言,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的利润已明显超过蜗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法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并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之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争议焦点:“换皮抄袭”!

  说起案子的审理难度,当时的办案人员——苏州中院法官王蔚珏颇为感慨。

  王蔚珏介绍,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花千骨》在整体架构、玩法规则等核心元素上,与《太极熊猫》高度近似,在美术外观上又显著不同,业内称“换皮抄袭”,这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司法上对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知,以游戏“换皮”抄袭为由、主张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游戏核心玩法规则,是一类全新的电子游戏版权诉讼。”王蔚珏说。

  案件中,原告针对《花千骨》游戏侵权抄袭的指控,超越了表面上的美术及视听表现,转而探讨游戏规则和游戏体验对实质性相似的影响,类似于文学作品中“字面侵权”即逐字抄袭向“非字面侵权”即情节抄袭转变。相关诉求突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作品元素予以拆分保护的基本框架,直指游戏作品核心,提出了游戏作品整体保护范围、实质相似判断标准等一系列著作权法上的难题。而此前,国内也无相应的判决先例。

  称之为难题,是因为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六十一个条文以及相应实施条例中,没有一个条文对于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如何认定“换皮抄袭”作出规定,甚至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中,都无“游戏作品”这一分类。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基本理论和“游戏玩法规则不予保护”的基本规则屹立于前,理论界关于此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在裁判当时甚少,无法支撑和帮助裁判者解决面临的棘手难题。

  不过最终,在沉浸式体验了游戏的各种“门道”之后,王蔚玨深入形成了“游戏类型”——“游戏机制”——“具体游戏规则”——“详细的游戏规则事件和赋值”——“代码落实”的开发框架知识,再次回到著作权法。

  王蔚珏终于弄明白了,金字塔形的游戏开发框架和金字塔形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相形契合。划定范围涉及:表达包含什么?从游戏画面呈现来看,表达由“表达实质”+“表达形式”组成,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细的游戏规则事件和赋值,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情节,是游戏规则“表达的实质”;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设计游戏界面落实游戏规则的符号化表达,类似于电影创作过程中依据文字剧本绘制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是游戏规则“表达的形式”。若两款游戏在前述游戏规则的“表达实质”和“表达形式”上均实质相似,则可以认定两者构成游戏规则表达上的实质相似。

  首次明确游戏玩法的特定呈现方式

  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当然,一直以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始终是著作权法的‘幽灵’”。“思想、表达二分法“更多的被认为是一个法官形成判决之后论证判决合理性的一个理由,一个基于怎么最好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划定其中边界、设制权利,确实应当慎之又慎,准确地划定保护界限是极难的课题。但游戏产业当前已经到了从增量向提质转变的关键时期,“换皮”和版权顽疾亟待更好地解决。

  一直以来,基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理念,本案之前未见有公开的生效判决通过著作权法对于游戏的玩法规则加以保护,相关玩法规则近似的游戏侵权维权难成为行业共识。

  本案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本案一审判决后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主办的“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2018年度)”上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2019年被评为“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另据了解,因知识产权维权不易,尤其是对于游戏行业来说,作为一家有担当的企业,蜗牛数字早在2018年就发起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盟,并承诺将捐献终审后维权所得。

  (来源:看苏州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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