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绍成是连云港一处生态农场的负责人。多年前,他因非法排污被法院判处4.75万元罚款,以及通过“劳役代偿”的方式履行环保公益劳动。在此过程中,他也完成了自己的“生态救赎”。
2013年6月,连云港赣榆区石桥镇大面积稻田被附近工厂排出的污水严重污染,导致秧苗受损。经查,该镇村民顾绍成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在酸洗池中使用工业用废盐酸清洗石英石,并通过私设的管道,将酸洗产生的190余吨废水排放到龙北干渠,导致干渠及其下游的河流、稻田受到大面积污染。法院判处顾绍成赔偿4.75万元,并在2年内提供960小时环保公益劳动。
一纸判决书让顾绍成幡然悔悟,在连云港赣榆抗日山园艺场,他每天进行卫生清洁、林木修剪、果木浇水等工作,在“劳役代偿”的同时,他发现附近有一座荒山,闲置许久。为了弥补自己过去给环境造成的破坏,他跟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承包了2000多亩荒山的30年经营权。几年下来,顾绍成种植的桃树、梨树、杏树已经成行成片,当初的荒山变成了一个月月有花、季季有果的生态农场,年收益达到百万元。展望未来,顾绍成准备把这些收益继续投入到这片土地上,真正把这里变成一座“绿水青山”、一座“金山银山”。
为了鼓励涉案当事人积极修复保护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介绍,2018年,江苏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其中规定: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或者是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资金的,可以在法定基准刑下减轻50%承担刑事责任。举例来说,依照刑事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判定三年有期徒刑的,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或者积极赔付环境修复资金的,则判一年半以上。同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下,江苏还鼓励被告人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等多种方式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路径。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高畅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