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今天,扬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从4月10日起,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以及贷款等政策将有所调整。
《意见》主要包括规范和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8个方面16个条款。其中,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坚持“房住不炒”原则,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扬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处负责人李飞介绍:“职工家庭没有房子,首次或者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我们认定为首套。如果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房子,第一次或者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们认定为第二套自住房贷款。”
贷款利率方面,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过去外地缴存公积金,在扬州买房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4月10 日起,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过去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在本市或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十年以上才能提取,现改为封存满半年后即可销户提取。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胡艳 编辑/张闻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