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台办商请法律顾问,就新冠肺炎疫情中涉及的几个热点劳动用工问题, 为江苏的台商台胞予以具体解答——
一、春节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及薪酬待遇
1、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要求,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 星期日)。因防控疫情不能放假的,应当补 休,或依法给予相应的待遇。
我们认为春节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为休息日。据此,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没有被安排上班的,不应扣减工资;如果标准工 时制职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也不得用未休年休假或其他假期予以冲抵该延长假期。
二、企业复工复业延长时间的法律性质及待遇
(一)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复工复业延长时间的法律性质及待遇
1、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亦发布了《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 知》,故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具体见通知),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
3、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通知”可以看出计薪天数是需要先扣除休息日的。 换句话说,休息日是不计薪的。
根据上述三份文件,我们认为,因为疫情 防控需要当地政府延长企业复工复业时间是为了阻隔疫情传播而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员工无论是否上班,企业都需要正常发放工资。
(二)政府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企业仍然不能复工复业的。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三、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如何处理
1、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2、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提前解除合同。
四、职工在工作中被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问题通知》(人社部函 (2020)11号)
除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及救治工作的医护及 相关工作人员被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外, 一般来说,其他人员感染不算。
五、企业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是否对员工可以调岗降薪?
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 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 ;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戴勇英 王流丽 江苏省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