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值此“三八”妇女节,南京玄武法院遴选了2019年审理的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广大女性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合法理性维权作出提示,案例内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国女性婚姻权益保护、确认亲子关系中妇女权益保护等诸多情形。其中一起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就在法律范畴内,最大限度保障了女方合法权益。
殷某(男)与史某(女)原系同事,双方于198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已成年)。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某地房屋,登记在殷某、史某及婚生子名下。
2018年年初,史某诊断出患有恶性肿瘤,需定期至医院治疗、复查。2018年3月,殷某以双方早已于2013年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玄武法院,要求与史某离婚。因史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考虑到史某身患重病,夫妻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等情况,玄武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19年1月,殷某再次诉至玄武法院,以同一理由要求与史某离婚。
史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身体不好,如果离婚儿子将来生活也没有保障。该案审理中,经法官反复释明法理人情,殷某表示愿意将自己享有的共有房屋份额赠与婚生子,除房屋外,双方还有银行存款300余万元等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另查明殷某现就职于南京某单位,每月工资收入1万余元,史某已退休,退休工资不高。
殷某与史某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产生矛盾以后未能有效沟通,双方已长期分居,且经玄武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殷某再次诉至玄武法院要求离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殷某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婚生子,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考虑到史某现身患重病,且已退休,每月退休工资不高,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玄武法院在银行存款分割比例上对史某予以适当照顾,酌定史某分得60%的存款。史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玄武法院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充分保护了史某的权益,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妥善把握平等保护与照顾女方原则。本案因女方身患重病且收入不高,法院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弱势地位、家事案件的特殊性等现实情况,判决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对女方予以倾斜照顾。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审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在法律框架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恰当保护,注重妇女权益保护和照顾女方原则,也绝不等同于妇女权益的绝对优先地位。因此,离婚案件审判中既要贯彻婚姻法精神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原则,也需平衡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