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种子管理难题 新修订的《江苏省种子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2020年02月29日 14:13:3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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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江苏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初衷主要是源于2015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于2016年1月正式施行。为使我省《条例》与修订后的《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统一衔接,切实解决我省种业发展和新法贯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和推动江苏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据了解,《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三条,围绕种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不足、种子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明确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的新标准、新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确保《条例》刚性和约束力上下功夫。

  整体来看,《条例》遵循《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虑种子在农林业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和种子自身的特殊属性,突出对种业扶持、保护、规范和服务。《条例》不仅是对《种子法》条款的细化,更重要的是对《种子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种子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针对种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新措施,主要表现在:

  第一,强化地方政府管理责任,规范种子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地方政府职责。《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种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强化监管职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种子执法监管,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林业用种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联系方式。三是落实服务措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和经营信息调度,及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信息;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进行品种田间展示、示范、综合性测试,适时发布展示、示范、测试结果;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二,加强引种备案管理,强化引进风险防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外进行试验、试种;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向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同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此外,《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推广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推进种子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条例》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主体,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的种子进销记录,同时对销售的种子所附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载明的内容作出规定,切实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网络交易种子的监管,对网上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作出严格要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保证可追溯,并督促其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所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

  此外,《条例》在扶持种业发展方面也出台了一些新举措。首先,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为种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是明确投入范围。《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推行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发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采取政府购买实施许可权或者补贴品种权使用费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种子企业实施优质优价供种,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二是强化金融支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政府主导、多方资本参与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金融支持。省人民政府和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子生产保险。

  其次,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推进育繁推一体化的创新体系。一是完善政府扶持范围。《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支持种子企业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二是落实政府扶持措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等种子繁育基地的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强化对育种的监管,定期开展植物检疫、质量检测,保证种子质量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三是明确权益分配机制,激发种业科技人员创新动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共享与转化机制,实行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以及个人的相应权益。”“鼓励和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研成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以以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要素与种业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对科研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支持引导种子企业提升能力,做大做强江苏种业。一是《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子企业开展提升种子科研、生产和推广能力的建设,引导种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种子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种子科研、生产基地和加工仓储设施。”二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种子企业自主研发并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种业科技创新成果,其研发和转化活动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或者资助政策。”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记者/郝朦 编辑/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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