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泰州地区的环境行政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开庭采用了“云审理”。
2019年6月24日,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来自安徽蚌埠的陈女士,从2016年起租赁靖江某贸易公司的场地从事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该局认为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于2019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女士罚款40万元,并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陈女士不服,依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管辖规定,于2019年12月诉至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要求撤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开庭时间定在春节之后,时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宜到法院参加庭审。经征求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在疫情特殊时期,同意通过互联网庭审方式“隔空”开庭审理本案。
2月21日上午9点,庭审准时开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与分别在外地的原告、被告通过网络实现“三地”视频连线,核对当事人身份、陈述行政争议、查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依法有序进行。
庭审现场图像清晰、连接稳定、操作便捷,书记员现场制作的庭审笔录,显示在庭审手机APP上,原告、被告双方均可实时查看。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适用法律错误,其碎石加工项目建于2016年无需报送环境评价影响报告表,被告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但被告方认为,原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适用2018年的法规并无不当,其处罚40万元亦在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大约一小时后,互联网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手机终端对庭审笔录进行签名确认,审判长宣布休庭。
据悉,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作出判决。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陈超 编辑/蒋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