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是与合议制相对应的一种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是由法官一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2月24日上午,南京市建邺法院适用法官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逾期纠纷的普通程序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这是全国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后,南京市法院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并作出判决的案件。
上午9点半,庭审正式开始,与以往普通程序的庭审席上坐有审判员、陪审员不同,当天只有法官一人,位置显得有些宽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2013年4月在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6万元的信用卡,2018年4月10号起,信用卡出现逾期共欠本金48811.19元及利息,且银行多次催还借款无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没有了合议的过程,整个案件审结只用了约二十分钟,原告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悦说:“对于我们来说诉讼更加简洁,以往都是开完庭过一段时间才能宣判,现在当庭宣判效率就提高了,判决结果出来得更快,更有利于维护我们的利益。”
今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南京和苏州是我省的两个试点城市。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高福罡表示,基层人民法院用独任制对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什么样的案子可以适用独任制审判来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最高院《实施办法》里是有规定,对于一审来讲,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这一类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个人来审理,但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是不允许适用独任制审判的。”
独任制能够解放更多的审判力量投入到负责司法案件中去,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将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同时,独任审判就意味着要对自己承办的案件独自负责,在建邺区人民法院法官曾牛平看来,法官更要增强责任意识:“原来合议庭来承担责任,现在独任制是一个人承担责任。对审判的人来讲,能认识到身上的责任,对法院案子的质量上是有好处的。”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