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 促发展——南京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意见来了

2020年02月15日 12:22:5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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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2月15日)从南京市建委获悉:为降低疫情一级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影响,帮助南京建筑企业健康运行,推进该市建设工程项目尽早开工,昨(2月14日)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并公布。

  具体措施如下:

  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招投标流程——

  1、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隔离设施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2、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疫情防控期间,招标文件不得提出当事人必须到场的要求;不得设置样品评审、现场演示、答辩陈述等环节;采用纸质方式交易的项目,需明确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为市交易中心指定区域;允许以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的,需明确招标人收件地址和人员。

  3、疫情防控期间,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

  4、针对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招标人应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

  数字化审图,豁免中小型项目审查——

  5、全面推进“不见面审批”,实行数字化图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登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信息。

  通过网络上传电子版建设工程、消防、人防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网上开展施工图统一审查工作,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查”,审查结果“电话通知,网上下载”。

  6、对于规模不大、风险较低、易于整改的项目,如工业类、仓储类、研发办公类等带规划方案出让的项目;中小型的工业厂房和仓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桥梁、隧道除外);除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外,地上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等免于施工图审查。

  运用告知承诺,加快施工许可办理——

  7、经南京市政府同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向征收机构提交制式缴费承诺书后可延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的3个月内缴清。对确实受疫情影响较大,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缴清配套费仍有困难的企业,“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延期至2020年底前缴清。

  8、对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城乡建设计划或经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新建房屋建筑项目,按照《关于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规定,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提前开工。

  9、对承诺自行承担规划变更或者设计方案调整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前服务,可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

  提供便利服务,灵活开展竣工验收——

  10、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申请联合验收。对于联合验收项目,各验收部门进一步加强服务,确保并联审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对于非联合验收项目,各验收部门提供单独申请本部门验收的路径,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相应节点的专项验收工作。

  11、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在5个工作日内辅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12、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将书面承诺、各单位书面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疫情当前,防控是第一要务,保障建筑企业生产也是重中之重。《意见》的出台,旨在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为建筑企业加油、提速,让南京城市建设早日重回“快车道”。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记者/许宸 通讯员/罗国标 编辑/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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