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生非!盐城射阳县2名造谣和传谣者被处以行政拘留

2020年02月08日 18:51:1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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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下午,盐城射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则“射阳全境封城管理”并落款为“射阳县委县政府”的谣言在各微信群间转发。

  警方调查发现,此谣言系曹某将其他地方有关在疫情期间加强管理的通知加以修改,并把落款篡改为“射阳县委县政府”并发到微信群里;房某看到这一谣言后,掐头去尾又转发几个微信群。一些居民看到这一谣言后,打电话给亲戚朋友和有关部门求证,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 

  当晚,曹某、房某被射阳警方抓获,两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射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造谣者曹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依法给予传谣者房某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并于当日深夜11点,将两人送射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针对该类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办案民警提醒:目前,抗击疫情进入关键时期,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抗击疫情的良性环境。面对疫情信息,一定要理性判断、审慎转发,以免让自己和周围群众陷入恐慌。关注官方及主流媒体发布的权威信息,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事情的真相。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来源:江苏广电盐城中心站/沈春良 通讯员/袁祥梅 周飞 编辑/张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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