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复工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付工资!南京市人社局多措并举促发展

2020年02月03日 18:02:4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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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人社局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用工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若干措施》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企业按照南京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与此同时,南京人社部门还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稳定企业用工。做好各类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企业复工、用工指导服务,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此外,在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前,全市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积极推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彭迪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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