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实招!疫情防控期间南京人社多措并举减负担、保民生、优服务

2020年02月03日 16:36:2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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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各类企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南京市人社局2月2日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立足人社职能,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做了规范。

  减负担: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养老保险费可缓交

  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网上申报,通过部门大数据对比,简化审核流程、压缩经办时限。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保民生:明确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政策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对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企业按照南京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优服务:着力做好社会保障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保权益。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跨统筹区社保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落实疫情防控补助政策。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及时落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分为一档每人每天300元、二档每人每天200元。

  大型室内求职招聘活动一律暂停。按照“非必须、不举办,减少或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要求,当前一律暂停在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大型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举办室内求职招聘活动。通过企业微信群、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收集用人单位招聘需求,视情组织属地劳动力户外小型招聘,也可采取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

  推行人社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栏目或“南京社保”平台、江苏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提交办事申请。对特殊工时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等审批服务事项一律采用“不见面”办理。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浦沫瀚 编辑/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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