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江苏燃气管理条例三审: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禁止向地下室和高层供应

2020年01月09日 10:11:1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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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于1月7日提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这也是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唯一一个历经了三审的条例。相比之前的审议稿,此次修改稿明确了建立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禁止向地下室和高层供应瓶装燃气。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要关注先前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调查进程,对其中暴露出的燃气安全问题,立法上要有所回应和体现。建议严格燃气生产供应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让资格条件好、经营理念新、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

  二审中被删去的“燃气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得以恢复,并增加瓶装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的内容: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瓶装燃气作为管道天然气的重要补充,也是事故发生的“重灾区”,究其原因,从生产到运输,再到用户,瓶装燃气涉及主体较多。省有关单位提出,在用户端,要建立起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在配送上,解决“最后一公里”监管缺失的问题。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共同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

  同时,瓶装燃气售出后的使用场所并不固定,燃气经营企业无法确保其使用场所一定能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相关部门提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将用气场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告知用户,并要求用户对知晓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草案三审稿参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规定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在使用过程中,有部门提出,要及时消除燃气泄漏、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发生,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功能是不够的,还应当具有自动切断气源的功能。有的委员还提出,燃气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连接管、减压阀等配件质量不过关,要加强对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

  因此,草案三审稿中明确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了解释——需要兼具报警和自动断气的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另外,有委员认为,江苏作为科技强省,燃气管理立法应当充分借鉴公安系统技防的成功经验,在燃气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面有所体现,草案三审稿中也提出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与燃气经营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相互联通,并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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