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后扬州首现!天上下起“玻璃雨”,楼下客车司机正等客上车......

2019年11月27日 09:28:53 | 来源:扬州晚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近日,司机李师傅遭遇惊魂一幕。他在西区一家大酒店后门等客期间,天空突然降下一场“玻璃雨”,将他的左腿划伤,血流不止。记者调查发现,虽然高空抛物已“入刑”,不过“随手一扔”现象仍时有发生。专家提醒,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不当行为,给他人或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事件

  天空下起“玻璃雨”

  等客司机小腿被划伤

  “我就出来抽了一根烟,没想到差点把命送了,”李师傅惊魂未定。

  今年50岁的李师傅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17日晚间,他驾驶一辆大巴车,送客到西区一家大酒店参加婚宴。用餐过后,李师傅提前走出酒店后门,点起一根香烟,等待客人散席上车。突然,意外发生了。

  “就听见‘噼里啪啦’有东西从天空落下来,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小腿就被砸中了。”待李师傅回过神来,定睛查看地面,铺满了一层钢化玻璃碎裂后的渣子,每一块呈现不规则形状,直径约1厘米。突如其来的“玻璃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现场三辆私家车挡风玻璃全部被砸碎,李师傅的左小腿也被划了一道长约5厘米的伤口,血流不止。

  庆幸的是,事发时,李师傅下意识地用双手抱住了头部,并且往回跑了一段路,这才避免了更多的玻璃碎片砸在他身上。

  惊魂一幕过后,李师傅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求助,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酒店负责人也表示会调查事件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伤不重,我就没有去医院,现在小腿已经消肿,不过留下了一道伤疤。”李师傅说,他从事运输行业20年,培养出了身体的灵敏度,这才捡回一条命,不过酒店方至今没有联系他,给出具体的说法,让他很气愤。

  ■探访

  小区物业再三提醒

  仍没法制止“随手一扔”

  虽说,“高空抛物”已是老生常谈,但这一现象却屡禁不止。昨日,记者走访市区多个小区了解到,不管是高档小区,还是拆迁安置小区,尽管物业公司再三提醒和宣传,高空抛物现象仍时有发生。

  “许多业主认为自己抛下的物品较轻,对人体不会产生危害。然而,再轻的物品,在其落下的重力和速度的双重作用下,都有可能重创别人。”揽月豪庭物业人员表示。

  鸿福三村中房物业负责人赵静介绍,物业公司毕竟是服务型经营机构,不具备执法权力。所以即使发现,多以告诫劝阻为主,实在遇到执迷不悟、屡屡犯事的,他们唯有报警处理。另外,为了让业主了解高空抛物的严重性质,他们正在开展高空抛物入刑的宣传工作,通过小区大屏、南北出入口、小区信息栏、单元公告栏全方位进行图文宣传。

  记者走访中注意到,鸿福三村一居民为了防止有人高空抛物,专门在楼栋墙壁上安装了一个监控探头,实时查看自己的车辆和对面楼栋。“吃一堑长一智,之前有人将垃圾扔到我的车顶,现在装了监控,也是为了找出这个‘手欠’的。”这名居民情绪激动地说。

  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指出,高空抛物已成为城市治理的一大痛点,相关职能部门要与市民和物业企业形成联动,只有大家共同监督,才能减少甚至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

  ■说法

  故意高空抛物

  将追究刑事责任

  6月13日,深圳一名5岁男童被一小区高空坠下的窗户砸中,抢救无效去世;7月2日,贵阳10岁男童从高空抛灭火器,砸中一小区内行走的中年女性,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一系列血淋淋的伤亡事件的发生,充分表明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出台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这对未来处理此类事件带来哪些帮助?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周雪梅律师介绍,高空抛物“入刑”,本身不是创设了相关的法律规则,而是对于原来刑法不明确的部分进行明确。特别是对于高空抛物,如果是故意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就拿李师傅的经历为例,首先要确认玻璃坠落是故意行为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是故意行为,当事人就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周律师说,高空抛物的受害人拥有两方面权利:一方面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判定事件性质;另一方面,即使找不到相关侵权人,或者是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可能的建筑物、可能的加害人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周律师再次提醒,故意高空抛物,可能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不当行为,给他人或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相关链接]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

  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故意高空抛物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种从重情形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高空坠物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物业相关责任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来源:扬州晚报 编辑/李明莉)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