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社区服刑人员“因公外出”可准假!沪苏浙皖检察司法会签了这份文件......

2019年11月26日 09:55:49 |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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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社区服刑人员陈成(化名)是一名民营企业家,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他经营纺织机械,销售地多在外省,因外出请假受到严格限制,销售及售后服务跟不上,设备遭遇退回情况严重,2018年销售额下滑一半,今年情况也不容乐观。

  陈成遇到的因外出请假难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并非个例,据统计,2018年以来,江苏全省有291人次因企业经营活动请假而未获批准。

  近日,随着《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会签,这个困扰陈成们的难题有望缓解。

  《办法》将多年来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请假理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细化扩充为七大类情形,对社区服刑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等需要扩大活动范围和经营外出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外出管理更具人性化和操作性,满足社区服刑人员因各类投资谈判、走访重点客户、参加行业活动、签订重要合同、参加重要展会、催要业务款项等生产经营需要而外出处理的需求,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江苏省检察院分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旭奇介绍,党中央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处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是近年来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持续推进的重点工作。

  2018年底,省检察院在和省司法厅的工作会谈中了解到民营企业家请假难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后,就把破解这一难题列为2019年的重点工作。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在全省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民营经济占半壁江山的江苏,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也占相当比重,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24.7%。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才能外出,其他理由原则上一律不予准假。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股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出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一般都得不到批准,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请假理由、执行方式的严格限制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确实存在冲突。

  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在对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理由,即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仔细研究、多次沟通磋商后认为,其中的“等”字应理解为“等外”,即与就医、家庭重大变故事由相当的其他情形,可以作为请假的事由。于是在《办法》中,将请假理由细化扩充为七类情形。

  除了细化扩充请假理由,《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将原本存在较大差异的四省市的社区服刑人员请假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以顺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四省市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很快达成共识,报司法部批准后进行了会签。

  《办法》将社区服刑人员的请假理由扩充后,是否存在因身份不同而导致司法不平等?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会不会脱管或再犯罪?

  参与起草工作的江苏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章钟元介绍,请假理由扩充是面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的,体现“平等保护、有所侧重”的原则,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必须有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请假理由扩充后,管理监督并未放松,而是更加统一规范,《办法》对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经营外出、检察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高建新表示,在涉企在矫人员监督管理上,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区域协同,在外出申请、审批、管理、销假等环节上做好衔接配合,既满足涉企在矫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外出处理的实际需求,又做到监管宽严适度,预防发生脱管和再犯罪。

  (来源:江苏法制报 编辑/张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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