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1万元!睢宁这4起涉危化品案件被严惩!

2019年11月12日 10:31:41 | 来源:无线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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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睢宁县安监局召开案审会,对徐州卓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睢宁邱集镇盛达板材厂、睢宁县万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子强等4个案件进行集体研究,会议决定对这四位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拟处罚金额共计31万元。

  2019年10月21日

  睢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徐州卓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该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项的相关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23日

  睢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睢宁邱集镇盛达板材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甲醛)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项的相关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30日

  睢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睢宁县万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将危险化学品(可发性聚苯乙烯)储存在专用仓库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日

  睢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徐子强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该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那么相关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让我们逐条来分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明文规定的法条放在这里,

  违反了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第(三)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四)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多起惨痛的危化品事故时刻提醒我们,危化品安全绝非儿戏,请相关企业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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