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近七成刑案适用这一制度 揭开“坦白从宽2.0”的神秘面纱!​

2019年11月08日 22:42:43 | 来源:评新而论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11月8号上午,江苏省检察院公布了江苏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件,这个被非专业人士称为“坦白从宽2.0”的司法新制度,难得地走进了普通大众的视野。

  2018年写进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确立到实施不过短短一年,可是在省检察院公布的数据中却可以发现,在江苏,已经有七成左右的刑事案件适用了这个新制度: 

  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6万余件6万多人,分别占同期办结刑事案件件数和人数的68%62.9%,10月份的认罪认罚人数比例达到81.28%

  那么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对于“办案大省”的江苏而言又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呢?我们不妨从省检察院发布的几个案例中寻找答案。

  提高司法效率 办案周期缩短5.7天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这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听起来很像大家熟悉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过与自首、坦白不同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可以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什么好处?一个最显而易见的优点就是:。在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看来,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适用得当,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既体现公平,又兼顾效率。

  就拿一起发生在张家港的盗窃案来说,这个仅用7天就审结的案子实际上并不复杂:

犯罪嫌疑人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金额仅有2000余元,同时他本人又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发挥主导责任,公检法司资源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整合,首创刑拘直判机制,徐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活动。

  王方林分析,这对于被害人来说,减少了等待正义伸张过程中的煎熬;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缩减了等待另一只靴子落地过程中的内心折磨;对司法机关来说,则意味着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高效利用起来,在让“小车”快跑的同时,腾出精力聚焦“大车”的推动,从而实现刑事案件的整体提速。

  数据显示,江苏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11393件,占28.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3969件,占60.6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4150件,占10.5%。有近九成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提高,让公平正义及时实现。从办案周期看,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为17.06天,比同期非认罪认罚案件办案周期(22.75天)短5.7天。

  聚焦矛盾化解 把对社会的损害降到最低

  快速为矛盾做减法,也是为社会和谐做加法,再看另外一起案件——

今年3月份,程某伙同张某某、宋某三人在处于封渔期的骆马湖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捕捞199.96公斤水产品。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下,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三名被告人也得到了较轻处理。

  在办理此案的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学兵看来,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只是惩治犯罪,不一定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必须采取修复行动,因此我们对这类案件不能一诉了之。”李学兵认为,认罪认罚不能仅仅停留在被告愿意接受刑罚这一层面上,还必须再进一步,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实际上,江苏检察机关近年来也在聚焦矛盾化解,作出有益探索: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把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此外,江苏检察机关也会根据所处诉讼阶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认罪认罚权利:

  对审查逮捕阶段认罪认罚的作为判断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的标准,能不捕的尽量不捕。

  对侦查阶段未认罪认罚的,坚持客观证据标准,依据案件事实,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真诚悔罪。

  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仍可以适用,不放过改造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一次机会。

  数据显示,江苏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羁押率为29.8%,低于刑事案件整体审前羁押率7.6个百分点;轻刑率达92.61%,其中41.3%的人适用缓刑,高于一审刑事案件整体轻刑、缓刑率。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阶段认罪认罚,最后所判的刑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南通如皋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被告章某某、肖某某主动到了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最终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行二年;而同案的侯某某却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四年。

  “把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的参考,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这是我们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原则。”王方林说。

  从宽≠宽到无边

  与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着更为重要的制度功能:它犹如一条红线,一端衔接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端则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判决。

  如何拉紧红绳,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滥用?江苏检察机关也同样给出了回答:认罪认罚是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从宽,而不是宽到无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必须坚守。

  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坚持依法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在法律规定幅度内提出量刑,依法从宽,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绝不降格处理,坚持打击违法犯罪的立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认罪认罚钻法律空子,逃避刑罚。

  强化检察监督。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的作用,及时纠正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促进制度在每个诉讼阶段的落实。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放松审查标准,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做到实质审查。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完全自愿。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释明义务,认真听取意见,提出量刑建议,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使其理性作出是否认罪的决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强化监督。加强案件评查,对不起诉、改变定性、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等六类认罪认罚案件列为必查案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分析,对量刑建议明显异常的案件及时预警,确保认罪认罚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来源:评新而论 )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