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黄赌毒”开战!江苏高邮法院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07日 17:44:16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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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1月7日)上午,江苏扬州高邮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葛某权、师某娟开设赌场案,并当庭依法作出判决。高邮中等专业学校100多名在校学生及多家媒体记者旁听庭审。

  当天,高邮市人民法院还向媒体通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打击“黄赌毒”的十个典型案例。

  法院方面介绍,2017年 10 月份以来,葛某权作为“盂城麻将”软件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微信”软件进入“盂城麻将”软件内,采用“高邮跑点子”等方式开展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葛某权从绑定的“盂城麻将”公众号获取提成。师某娟则从2018年 10 月开始从事这些非法活动,后来,她将微信群内玩家合并至葛某权微信群,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直至案发。葛某权、师某娟分别获得违法所得 112541元和75182 元。高邮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葛某权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22万元;判处师某娟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15万元。

  高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李洪语在旁听庭审后说:“多学习一些法律意识,让家人知道这些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而高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陈费萍表示,“从自身的想法或者做法,我应该会是拒绝或杜绝这种危害的游戏。如果身边的朋友他们有这种做法的话,我肯定是上前阻止的。”

  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打击“黄赌毒”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戴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戴某建立微信群采取向不特定人收取微信红包后将他人加入该微信群,尔后,在微信群中发送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

  2016年12月5日,陈某某用微信向戴某支付20元红包后,加入上述微信群观看淫秽视频,在后期被踢出群后,再次向戴某支付58元微信红包又进入该群。案发后,高邮市公安局提取陈某某手机微信中视频,经鉴定,85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7年3月8日,戴某向微信好友发送11个视频文件,并收取微信红包4元。经鉴定,其中10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戴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高邮法院一审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2:蔡某容留卖淫案

  2018年11月的一天,蔡某在他经营的浴室内,与班某约定按比例分成,容留班某向杨某卖淫。

  2019年1月9日,蔡某在上述地点,与李某约定按比例分成,容留李某向姜某卖淫,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蔡某容留他人卖淫,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蔡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3:王某开设赌场案

  2017年4月中旬至2017年4月26日,王某在高邮市某学校附近他人开设的超市内,设置1台具有4个机位、可供4人独立使用的“九龍鼎”积分型赌博机、1台具有1个机位、可供1人独立使用的“水果森林”积分型赌博机,采用收取人民币给“玩家”上分、根据“玩家”最终积分按比例退钱等方式,组织他人开展赌博活动。2017年4月26日,李某某、张某某在这家超市利用上述赌博机从事赌博活动时,被高邮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且,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在学校附近摆放赌博机,酌情从重处罚。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涉事超市负责人也因此被判刑,另案处理。

  案例4:吴某开设赌场案

  2018年1月以来,吴某作为某赌博网站代理,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为发展下线会员,参赌人员在网站内采用“百家乐”等方式实施赌博,吴某则按下线会员投注赌资额的千分之一“抽头”渔利。截至案发时止,吴某发展的下线会员总投注额合计人民币3700多万元。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吴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考虑其累犯、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5:王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8年6月,王某与他人利用聊天工具QQ软件建立QQ红包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通过以发红包者预先标注尾数、抢红包者所抢红包数额尾数与标注尾数一致即“中雷”,并按此前所发红包数额的1倍赔给此前发红包者,但群主可以使用外挂软件秒抢红包,并可使用“扫尾”账号自动识别“尾雷”进行盈利。

  2018年7月至8月,王某经营QQ红包赌博群并担任群主,在赌博群内发布赌博规则,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期间,使用QQ账号通过外挂软件抢赌博群中红包。2018年6月至8月,王某通过经营赌博红包群共获利32万余元。

  高邮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等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建立赌博QQ群,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且,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某系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高邮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其余同案人亦分别被判刑。

  案例6:姚某开设赌场案

  2018年6 月至12月,姚某作为“某麻将”手机游戏软件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开展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姚某在从事上述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其微信群内参赌人员购买的“钻石”数获取提成等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2000余元。

  高邮法院经审理后,以开设赌场罪对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7: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4月15日14时许,杨某某在高邮市某镇其家中西房间内,容留李某与他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杨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累犯、毒品再犯、自首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由于被告人杨某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即使是容留1次1人,也受到了刑事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案例8: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7年11月12日,李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后到高邮市某酒店一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第二天,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在这个房间的沙发上当场查获李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7.08克。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9:钱某贩卖毒品罪 

  2018年7月21日21时许,钱某在高邮市某银行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后被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高邮市公安局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净重0.23克。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10:孙某某贩卖毒品罪

  2017年6月22日中午,孙某某在扬州市某咖啡店包厢内,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52.36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随身携带拎包内、裤子右侧口袋内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合计4.91克、19.86克。

  高邮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从他身边查获的毒品亦计入犯罪数额,最终孙某某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今天我们向社会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黄赌毒的十个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向大家表明高邮法院坚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黄赌毒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希望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共同努力,不断的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高邮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范启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高邮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黄赌毒”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加大对“黄赌毒”背后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充分认识到黄赌毒的危害性,自觉地抵制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携手共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来源: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奚宇 通讯员/宋薇 编辑/陈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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