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套路贷”套路 江苏发布了这样的“指南”

2019年10月21日 20:16:43 | 来源:评新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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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如何识别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外发布《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下称《工作指南》),指导全省法院系统严厉打击“套路贷”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讨债”的行为,截断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

  “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无锡近期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涉黑案件中,受害人吴女士向四家小贷公司借款2.6万元,实际到手1.85万元,却签订了5.2万元的借款合同,在无法按约还款后,她被贷款公司人员非法拘禁逼债。此外,“套路贷”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根据江苏高院披露的数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件,其中涉及“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占比超过四分之一。

  评新君(ID:jsbcpxel)了解到,面对严峻形势,江苏政法机关将涉黑恶的“套路贷”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之一,不断完善“套路贷”案件打击处理机制。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扫黑办主任刘亚军介绍,从去年开始,全省法院对2016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排查,发现有“套路贷”嫌疑的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移交。今年五月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建立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套路贷”的5种常见情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摧毁15个“套路贷”涉黑组织,今年1到9月,全省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141271件,同比下降4.32%,自2015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量首次出现负增长。

  此次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工作指南》涉及“套路贷”的界定、强化各环节审查、惩治虚假诉讼、依法处理民间借贷四部分共18项具体内容。首先就明确“套路贷”“本质上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工作指南》还罕见的公布了放贷人的 “套路手法”和主要步骤。从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 “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五个方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为此,《工作指南》明确列出15种情形需要重点甄别是否属于“套路贷”虚假诉讼,分别是:

  15种“套路贷”情形:

  (1)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的;

  (2)P2P网贷诉讼;

  (3)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的;

  (4)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

  (6)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应诉的;

  (7)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的;

  (8)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或已归还出借款项的;

  (9)借贷合同为统一格式的;

  (10)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上完备,但不符合常理的;

  (11)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以现金交付,数额超过5万元的;

  (12)款项出借或本息归还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的;

  (13)原、被告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但原告只截取部分往来凭证主张权利的;

  (14)被告在短期内出具多份借条的;

  (15)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合法性、真实性判断的情形。

  省高院“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组组长王蕴透露,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对三种情况一律不予支持: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对于依据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裁定不予执行;存在“套路贷”嫌疑,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另外,《工作指南》明确,对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结民间借贷案件,经排查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生效裁判,裁定驳回起诉,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裁定中止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报道:江苏省高院发布18条工作指南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来源:评新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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