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清江浦区和洪泽区后,淮安又一个区即将禁放烟花爆竹......

2019年10月03日 21:12:12 | 来源:淮安有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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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清江浦区和洪泽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久前,淮安区也开始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公告

  为更好地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现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8日之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淮安市淮安区司法局。 

  电话(传真):0517-85912868

  邮箱:jshafz5912868@163.com

  地址:淮安区西长街141号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淮安区范围内的承恩大道以南、233国道以西、淮河入海水道以北、京杭大运河以东、海天路以东合围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禁放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全区查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九条: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十条:本通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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