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苏州将完善这四项措施

2019年09月29日 16:24:38 | 来源:看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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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孝为先、孝为百行首”,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是需要照顾的弱势群体,也是传承经验的社会宝贵财富。

  社会如何照顾好老年人,老年人如何发挥作用更好的融入社会,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今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发布暨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举行。

  在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案例

  ●父母离婚了,继子女是否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原告施某诉被告马某某房屋迁让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被告马某某是原告施某的继父。在施某6周岁左右,其母亲施某红取得抚养权,随后其母亲与马某某登记结婚,施某与施某红、马某某共同生活。施某成年后,于2014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国宾花园x号房屋,购买总价为5461796元,首付款1661796元,其中100万元为马某某夫妇向施某借款,其余以家庭财产出资,剩余380万元,以施某作为主债务人、马某某、施某红作为共同债务人向银行抵押按揭贷款。案涉房屋于2015年4月交付给了马某某,其居住使用至今。2015年7月,马某某与施某红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施某所有,银行贷款由马某某支付,马某某可以居住,首付向施某所借的100万,由马某某归还。离婚后,马某某向施某支付了近一年的银行按揭款项,但未归还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16年1月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现施某起诉要求马某某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案件处理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支付了案涉房屋的部分首付款及部分按揭贷款,案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居住生活,在与施某红的离婚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了被告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被告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系合法正当的。其次,原、被告曾系继子女关系,原告从6岁多时与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原告成年后不顾人伦亲情以及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情况即要求被告从案涉住房中迁出,碍难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并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施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施某与继父马某某共同生活多年,马某某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虽然马某某与施某红离婚了,但施某与马某某的继父女关系并不因此而自然消除。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马某某对案涉房屋有出资,且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居住生活至今。在施某红与马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也未排除马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马某某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合法正当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虽然施某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案涉房屋的出资、居住使用情况、曾经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离婚协议约定,马某某对案涉房屋具有合法正当的使用权。如今马某某已经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施某作为马某某的赡养人,应当顾虑马某某的生活需要、案涉房屋的购买使用历史,尊重马某某的使用权。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作为子女,应当孝敬父母,即使父母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只要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践行孝文化,不能冰冷的以所有权人自居,割裂自己与继父母之间的人伦亲情,只顾行使物权请求权。上述判决,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家庭关系、案涉房屋的历史过程,并详细阐述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裁判所考虑的价值导向,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事审判不应该仅限于裁判这个职能,其更重要的一项职能是对社会价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本案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父母能否选择与哪个子女共同生活?——原告何某妹诉被告惠某鸣、惠某明、惠某赡养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何某妹与丈夫共生育三子,分别为大儿子惠某鸣、二儿子惠某明、小儿子惠某。2014年,何某妹一户所在地涉及征地动迁,根据动迁政策,老人只能靠一户安置,经兄弟三人协商决定抓阄决定何某妹的靠户安置,抓阄结果为何某妹随二儿子靠户安置。但是何某妹之前一直随大儿子居住,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大儿子共同生活,由其照料,二儿子与小儿子承担赡养费。

  案件处理何某妹年事已高,生活上需要人照顾,且无足够的生活来源,三位儿子应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关于何某妹要求随大儿子生活,由二儿子、小儿子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三位儿子均表示尊重母亲的想法,且何某妹现也实际居住在大儿子家中,故对何某妹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原告何某妹已经85岁高龄,身为弱势群体,该判决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与谁一同居住,其余子女付给赡养费,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三年来(2017-2019.9),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老民事案件3216件,审结2945件,主要案由分布为继承、分家析产、离婚、赡养和法定继承。

  对此,苏州两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文件中提到全市将完善四项措施,提供诉讼便利:

  1.提供诉讼服务设施。

  逐步推进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当事人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2.完善各项导诉服务。

  配备专人为老年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解答各项法律问题,释明审判工作流程,引导老年当事人选择适用最快捷、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为老年当事人诉讼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老年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般应予准许。

  4.开辟绿色通道。

  为老年当事人提供立案优先服务;老年当事人提出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风险的,可不要求提供担保。

  进而,夯实五项工作机制,提升审判水平:

  1.集中案件审理。

  通过涉老民事纠纷集中化、专业化审判,优化衡平老年当事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利益,统一裁判口径,总结涉老审判工作经验,提升涉老审判工作质效。

  2.推进小额诉讼。

  涉老民事纠纷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全市基层法院应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庭审过程和裁判文书,实现一审终审,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老年当事人诉累。

  3.加强巡回审判。

  涉老民事纠纷,一般应至老年当事人住所地或所在社区开庭或听证;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

  4.强化调解和诉调对接。

  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审结涉老民事纠纷;选聘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确保调处结果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5.落实回访工作。

  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审结涉老案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建立回访档案,彰显全市法院对老年当事人的司法关怀和温暖,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
(来源:看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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