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从今年12月1日起,盐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2019年09月24日 15:48:19 | 来源:盐阜大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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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23日下午

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我市近日正式出台了

《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能力

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仍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据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具体概括为“四个统一、两个确保”,也就是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医疗服务、统一经办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会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全市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比如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9%,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8.9%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此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进一步开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定期分析基金运行的数据指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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