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过去10来天了,我始终堵在心里,想问问商家的做法是否合理?”昨天,七旬老人黎师傅来电称,他的老伴前段时间到家门口一超市购物,把两瓶醋放在随身携带的包里,因为记性差忘记结账,店家发现后,认为黎师傅的老伴是小偷,当即罚款300元,并从老人所办理的该店购物卡里扣除。
“最后警方协调,店家还了160元给我们。但我们再也不想去这家店消费了,心里留下了阴影。”黎师傅想问一下商家的做法是否合理。
事件
购物忘记付款,七旬老太被店家处罚
黎师傅的老伴姓汪,今年70多岁,记性差经常忘事。“她有时出去买东西忘记付钱,有时付了钱会把买的东西忘在人家店里。”黎师傅常常陪伴老伴外出,防止她丢三落四。
9月4日,汪老太去家门口的某超市买东西,黎师傅没有跟随,哪知老伴“出事”了。原来,汪老太平时购物喜欢带个布袋,当天上午11点多,她在超市里选购了两瓶醋,装袋后在店里转了一圈后径直往外走,没有结账。
刚出门的汪老太,被超市员工拦住。超市员工打开布袋,看到两瓶醋,因为“人赃俱获”,超市方认为汪老太是小偷,将汪老太在该超市办的消费卡拿到机器上划去300元,作为处罚。而两瓶醋总共不过14元。
汪老太看到超市方不给自己辩解的机会,哭着打电话喊来黎师傅。黎师傅一个劲向店方赔不是:“不好意思,我家老伴记性差,经常买东西忘付钱,我们是你店里老客,请你相信我老伴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任凭黎师傅怎么说,店家都不松口。最后黎师傅报警,警方到场后经过协调,店方才同意退款160元给汪老太,而两瓶醋也被店方留了下来。
走访
个别店家贴有“内有监控,偷一罚十”告示
“这个罚款金额是他们内定的,我感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真认为我们故意不给钱,可以报警处理。”黎师傅向记者表示,他认为店家冤枉了老伴,而且店家私自处罚过于“任性”,处罚300元并无依据。
“当时民警也认为‘偷盗’的说法并不成立,但是超市方很强硬。”黎师傅至今感到不满。
记者昨采访了一些商家。部分商家表示,对于拿了东西没结账的顾客,发现后一般以教育为主,毕竟人也有忘事的时候。如果这个人是屡犯,是故意为之,他们通常会报警处理。
记者昨在个别超市看到,店内贴有“内有监控,偷一罚十”的告示牌。商家表示,店内虽有监控,但一旦忙起来也照看不过来,而贴出“偷一罚十”,主要是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并不是为了罚款。
记者昨就汪老太的遭遇采访一些市民。多数市民表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一个70多岁的老人,一时疏忽忘记付款还是有可能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人性化处理较好。
律师
超市没有处罚权
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就汪老太的遭遇表示,超市罚款是没有依据的。“顾客没有结账,发现以后应该照价赔偿。超市无权对顾客罚款。”周俊说,即使超市有规定,甚至张贴在墙上广而告之,也是无法律效力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搜身、扣押、罚款等,只有相关部门有权这么做。”
周俊同时提醒,个别店家贴出“偷一罚十”等告示的行为,还涉及格式条款等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周俊表示,一些店家单方挂出的“偷一罚十”的公示,是违法和无效的。
提醒
商家可以这样维权
扬州市法律界人士表示,强调经营者不能侵害消费者正当权利,并不是说经营者就不能维权,只是提醒经营者要合法维权。
首先,超市可以加强管理,以技术手段、管理措施,让想偷东西的人无从下手或是伸手必被捉,以防止和避免偷东西的现象发生。
其次,超市可以设置合理的店堂告示,提醒消费者不得实施此类行为。客观地说,在存在偷窃现象的同时,也不能排除确有个别消费者会因为疏忽、遗忘、不注意等原因,拿了东西忘了结账。经营者观察到此类现象,如及时发现就应及时提醒,而不宜采取打埋伏、抓现形的做法,放任行为的发生、后果的形成,再以不正当的办法加以解决。即使事后发现并抓到了小偷,包括所谓的惯犯,超市也应当选择报警等方式,对于超市损失,可以通过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解决。一般情况下,只要认定有偷盗行为,警方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
(来源:扬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