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9月16日,南京海关副关长陈建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走进《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全媒体直播,就进出口货物通关、个人携带行李及邮递物品通关、关税征收减免等方面的服务咨询,现场回应群众诉求。
今年7月,南京的周先生通过途牛APP预定了“越南芽庄5晚6天跟团游”,行程中有安排进珠宝店购物项目。在行程单上,旅行社给游客推荐了砗磲。在导游的带领下,周先生一行人在购物店里买了砗磲项链和其他一些珠宝,总共花费三万多元。回家佩戴后,他发现这些“越南珍宝”有点问题,于是到鉴定机构检验。在鉴定机构他得知,砗磲是贝壳的一种,在我国属于保护海洋生物。自己购买砗磲入境,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记者了解到,砗磲科下属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中库氏砗磲为国家一级保护海洋生物。我国法律规定,邮寄或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必须持有国家濒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砗磲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均属违法。
马上就国庆黄金周了,很多朋友会选择出国旅游。如果像周先生这样,游客无意中携带一些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入境,是否属于犯罪?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导游带着游客去店里购买砗磲这样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此,南京海关口岸监管处处长王守军回应表示,携带砗磲入境是违法的。如果有藏匿等情节,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记者查询了解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守军提醒,游客出境前包括入境都要加强对海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对于境外旅游地销售的土特类产品,游客也要对对方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做相应的了解。
针对带团旅行社的责任,王守军表示,如果是旅行社有组织的行为,海关会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确认属实,会通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是导游个人行为也会做出相应处理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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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曹勇 编辑/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