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 守护舌尖安全!

2019年09月10日 14:31:43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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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输入性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是大势所趋。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入苏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印发《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工作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据了解,为加强疫病防控,目前,全国已有浙江、山东、北京、广东等12个省(市)对外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我省已有243家企业在外省备案。与此同时,江苏自2018年11月29日起,对山东、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5省的入苏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实行备案,迄今已有185家企业在江苏备案。

  记者梳理即将施行的《工作规程》发现,与以往相比,外埠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实现了“双”拓展:

  第一,备案区域由山东、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5省扩大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二,备案种类由入苏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拓大到经检疫合格、供屠宰用的猪、牛、羊、鸡、鸭、鹅及其可食用产品。

  其中,有三类动物性产品不需备案。1.奶、蛋;2.已经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学加工方式处理、无法实施检疫的动物产品;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辖范围的动物性产品。

  正规备案流程为实行输出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即由输出地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函推荐。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书面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备案变更或注销按申请程序办理。

  与此同时,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入苏单位的生产条件和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旦发现入苏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现违禁药物残留检测超标并经确认的、原产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的、连续两年内没有动物、动物产品入苏等情形,由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消备案。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郝朦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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