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指南》,明确了食品安全生产开展自查的8种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但是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我市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不知道该如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朱志玲:
它(企业)有时候开展了自查,却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通过自查来发现、排查问题,所以说我们这次出台的自查工作指南,就是为了帮助企业来解决"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难题,来规范我们企业开展自查工作。
本次的自查指南明确了实施检查主体是食品生产企业,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同时将自查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并明确了专项自查的8种情形,如连续发生过的类似问题、监管部门查处的问题、抽检不合格的问题等,同时,指南还对自查的频次和内容进行了规范,自查内容涉及生产资质、添加剂的使用、设备设施等。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朱志玲: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自查要求的,需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我们为了提高我们企业的自查效率,我们这次指南还以附件表格的形式,详细列出我们食品企业开展自查的全部内容,来供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