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为“信用”创制性立法 逃票、学术不端等拟被纳入失信信息

2019年08月21日 16:57:00 | 来源:我苏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我苏网讯 高铁霸座、逃票、学术不端等一系列失信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今天,《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包括霸座、逃票、抄袭、骗保等均拟被纳入失信信息。同时,信用主体如存在“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计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草案列出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失信信息。

  记者注意到,在自然人失信信息中,包括了近年来屡屡遭曝光、引发人们“愤怒”的一些行为,比如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信息,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信息;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秩序的信息;学术不端、违背科研诚信以及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以欺骗手段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业务的信息等。

  不过,根据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普遍提出,应当科学区分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关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利的关系。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巧生:“特别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无法穷尽,在国家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之前,对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列举应当慎之又慎。建议修改稿对失信信息进行归纳合并,从严规定了有关失信情形,并删除了部分信用特征不明显的事项。”

  据了解,目前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外,国家、省尚未出台社会信用建设的上位法,南京的这一条例也属于创制性立法。马巧生表示,《条例(草案)》也体现了南京特色,如呼应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一体化战略,明确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路径。

  “将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列入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联合惩戒。”此前,在2018年12月13号起实施的《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中,对“精日”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而此次草案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将再次从立法层面,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

  同时,条例草案还创设性提出豁免清单制度设计,鼓励履职纠责,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比如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免予实施惩戒,但由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一年内,信用主体没有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推出重点关注名单;发生失信行为的,则转为失信主体。

  根据草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限制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限制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其出境、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记者/丁凤云 编辑/汪璐)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