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与昔日同居情人王某分手时写下15万元借条,待王某向其讨要钱款时却翻脸不认,由此引发一场关于“分手费”的官司。记者昨天从如东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王某系情人关系。双方相处同居期间,李某承包工程,王某则在工地上买菜、做饭,介绍老乡去李某的工地打工。后双方分手,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王某同时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双方今后互不干涉。然而当王某拿着借条再次出现在李某面前向其索要15万元时,却遭到拒绝。王某遂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王某称,自己与李某合伙分包工程,借条上的15万元是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的借款。李某却对昔日情人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并没有所谓合作承包工程或者借款的事实,该借条上的15万元实际上是两人分手时其承诺支付的“分手费”。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某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的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且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也无法证明王某陈述的承包合作利润分配款转为借款的事实。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被告欠其15万元的事实难以认定,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所主张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王某所主张的事实前后矛盾,庭审中陈述反复不定,前后抵触,真实性较低,而李某主张的案涉15万元系分手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两相比较,应认定该15万元系分手费用。二审法院还认为,无论是做家务还是介绍工人、工程结算款等,均是王某为其主张债务的正当性所寻求的理由,而非债务发生的真实原因。李某为解除与王某非法关系而出具的15万元借条违反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王某据此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故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来源:南通网 编辑/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