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刷卡买房 “摇身一变”成分期?

2019年07月10日 16:48:51 | 来源:连云港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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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港城市民肖女士,在高新区凤舞路一家楼盘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却发现,自己一次性付全款买的房子在合同上竟然变成了“分期付款”,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调解现场

  主持人:

  儿子和老妈把房子买在一个小区,想着一家人可以住在一个小区,离得近一点也方便,本来是开开心心的事情,但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却没想到,自己一次性付全款买的房子在合同上竟然变成了“分期付款”,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的《消保委与您同行》我们一起来关注“全款刷卡买房为何摇身一变成了分期付款?”。详细情况请听本台记者的报道:

  记者: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所谓的分期付款就是向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多次付款。可市民肖女士在市区某楼盘购房的遭遇,颠覆了这种传统认知。肖女士去年6月中旬在售楼处交了10万元定金,订购一套总价150多万的商品房,并签订了《认购书》。

  随后,销售人员催促肖女士要在6月30日之前一定要交齐全款,不然10万定金就没有了。无奈之下,肖女士与6月30日分两次刷卡付清全款。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肖女士发现自己的付款方式变成了“分期付款”,可自己在签合同之前,明明已经付清全款了?对于她的疑问,相关工作人员却表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是一样的。

  肖女士:

  10月多少号打电话叫我签合同,当时我发现合同第一条一次性付清,他全给我打叉,打个叉子,叫分期付款。买房是我去的,签合同是带我老公去的,我老公懂这个,说你交一百多万一次性付款,怎么又叫分期付款,销售人员说一样的,说我们一次性付款就是分期付款。

  我老公说不要玩文字游戏,一次性就一次性,分期就分期,没有一次性付款说法,我们就没有签。你这就是欺骗,我认为!最后答复,三个小条就叫分期付款,相差不到两分钟!

  除此之外,还有让肖女士不解的事:自己和儿子前后买了两套房,未享受开发商提出的老带新等优惠政策。因为此前肖女士的儿子已经在此购买过一套商品房,后来又带她买了第二套,她认为这些优惠自己都应该享受。多次与销售人员沟通未果后,她将遭遇投诉至市消保委,要求退房并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市消保委组织的调解会上,优步学府销售经理对于“分期付款”给出的解释是:在其6月20日与肖女士签订的《优步学府认购书》第三条,“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期楼洋房自付一个月分期100折(首付30%)。”也就是说,从6月18日到7月18日一个月内,肖女士虽然是一天内将150多元万的房款支付完毕,按照公司规定,也是“分期付款”。

  楼盘工作人员:

  我们公司,有个自付分期一个月,这种付款形式,就把他等同于一次性付款,一个月以内自己付完了,所以我觉得这个可能是我们业务员解释的时候,分期一个月和一次性一样,(既然付清,就一次性付清,为什么还要写分期付款?)我们改一下合同,影响也不大。

  对于孙经理的解释,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在投诉方已经交清所有购房款项后,被投诉方仍要求消费者与其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不符合大众普遍认知,违反了契约公平精神。此外,投诉方三次刷卡并多次催要交款凭证,被投诉方都没有提供,虽然孙经理一再表示只要关注优步学府公众号并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能获得电子交款凭证,但这不能成为其不提供纸质凭证的理由。

  最终,在市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将合同中虚假内容更改为真实情况;免除投诉人及其儿子的物业费各5年并赠送美的牌冰箱二台、美的牌洗衣机一台;同时以购物卡形式补偿投诉人2000元。

  市消保委单晓生:

  在本案中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者的手段并不高明,但因消费者对采购商品房的基本知识不了解,没有鉴别能力,才导致盲目消费。所以说,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应该具备或者学习相关的消费知识。经营者不提供票据是违法的,而消费者在交纳大额房款的时候没有索要票据也是不对的,缺乏安全消费的意识。在这里提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或无理要求,要敢于拒绝,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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