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这件事,宿迁市政府是认真的!

2019年07月08日 16:47:18 | 来源:宿迁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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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创新举措、提升能力、加大投入,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使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内容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有条件地区可扩展救助内容。

  (三)救助标准

  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低视力0.5万元/年,智力1.4万元/年,听力语言1.6万元/年,肢体1.48万元/年,孤独症1.8万元/年;7-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为肢体1.4万元/年,孤独症1.8万元/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

  2.人工耳蜗手术:按照中国残联有关文件,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7〕32号)精神执行。

  3.辅助器具适配: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的通知》 (三)救助经费

  各县(区)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结合上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求助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县(区)残联组织负责审核,录入信息。

  救助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对有转介需求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做好异地康复转介工作,及时给予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以及转介到异地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实事项目,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大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组织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质量的评估,将结果报送同级相关部门,作为对康复救助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衔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综合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残疾儿童情况,完善公益性康复机构设置规划,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各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建设、运行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主动会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协助落实残疾儿童随报机制。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教育部门要帮助在康复机构且有就学意愿的残疾儿童取得学籍,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人社部门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给予适当倾斜。残联组织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有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广泛宣传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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