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安全信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增强事故警示效果,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特制定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开道歉,是指通过市级或各市(区)党委政府主办的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第三条 泰州市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公开道歉:
(一)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三)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的非亡人事故;
(四)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内容应包含事故原因、事故后果、违法情节等,并对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
第五条 对于责任认定明确的事故企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公开道歉;事故责任主体一时无法认定的,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公开道歉。
第六条 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后,应自行保留文字、图像等道歉印证资料,并如实填写《泰州市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公开道歉内容备案表》(见附件),自道歉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道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对无误后报市应急管理部门职能处室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由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