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场化租赁住房办法征求意见!不动产权证上拟标明“租赁住房”

2019年06月21日 15:46:24 | 来源:紫金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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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一直在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人们多层次安居需求。自去年以来,南京的多幅出让土地中,通过竞建或配建的方式,都须建设租赁租房。这些租赁租房该如何建设? 

  近日,南京市房产局就《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南京每年11月份编制次年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实施,同时对国有土地建设、集体土地建设以及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租赁分别明确了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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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

  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出租居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

  其中,国有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经营性用地建设、低效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提出,竞建、配建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分期建设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完成。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 

  国有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租赁住房竣工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依法登记;用途依据规划核准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租赁住房”。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不动产证标注“集体租赁住房”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是指经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区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尊重农民集体自主意愿,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前,原则上应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集体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项目整体登记,不予办理分割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出租居住,不得转让、抵押。

  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

  建成超2年,改建前须取得安全鉴定报告

  存量房屋改建,包括工业用地上房屋改建和商办用房改建。改建单位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房屋建成时间超过2年的,改造前应取得经市房产部门备案的鉴定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此外,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应根据租赁需求,执行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原则上,商办用房应当按整幢、整层、整单元改建。

  (来源:紫金山新闻 编辑/李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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