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两个人吵架,一方因为情绪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小王和小李都是苏州同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他们同时被分配到了一家电子厂上班,小王是保安主管。当天晚上,小王让小李到三号门值班,但小李对此不满意,于是两人发生了争执。最后,小王告诉小李: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然后小李就搬了个凳子坐到了一号门卫室的外面。可没一会儿,他就昏了过去。
小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李是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李的家人将小王起诉到法院,认为小李的死亡与小王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赔偿40万元。“当时双方一直在争论,情绪比较激动,导致小李突发心脏病死亡。小王的争吵行为与小李的死亡有必然关系,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庭审过程中,小李的家人陈述,小李有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法院审理认为,从当时的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双方只是用手比划,嘴上在争论,时间大概在五分钟,期间并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小李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本身就患有冠心病七八年,他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对这样一件不是很大的事情,情绪非常激动,过错还是在他自己本身。而且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小王没有强迫小李去工作,也没有故意激怒他,让他产生情绪上的波动,也不存在加害的故意,对于小李的死亡也没有预见性的结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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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