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大爷弯腰一捡,“捡”到4个月缓刑,还要罚款10000块

2019年05月27日 14:47:24 | 来源:智慧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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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走别人掉在地上的手机,

算不算偷?


泰兴马某就遇上这件事

还被判4个月缓刑,10000块罚款



事件回顾


  2019年2月22日晚上19时许,沈某与朋友一起来到市区某游乐场所投篮区,童心大发,玩起了投篮游戏,手机不慎从衣服口袋里滑出……




  站在一旁的马某发现了地上的手机后,走到沈某旁边,还用身体挡住她的视线,然后趁沈某不注意,将手机快速捡起离开了现场。




就这么走了?

这一切都被摄像头记录下来了

从这行为来看

马某这行为可不算“捡”了



  警方通过监控视频找到了马某。在事实面前,马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最终,法庭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这样的“捡”手机为何不属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不是遗忘物)并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那么为什么马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呢?

  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

  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什么叫可控制?什么叫失去控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阐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个人去了很多地方,他根本不记得东西掉在哪里,之后很难再找到,其实这就失去了对东西的控制,有人如果捡到离开,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并不是违法犯罪,失主如果知道是谁捡到了东西,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对方如果不返还,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捡到财物不还,不仅可能涉嫌不当得利,引来民事纠纷,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并非捡到手机都构成盗窃罪,不同的案情要不同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但是对于不是自己的财物,还是那句话,莫伸手!




 编辑:蔡 艳 叶松青

 校审:耿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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