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9年05月15日 16:04:42 | 来源:连云港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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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这是继去年十月底《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方案》后,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再次迎来新的调整。

  

  

  

  此次公示内容主要涉及到征收奖励方面:

  1、选择产权调换的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8%。

  2、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2%。

  3、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按照同地块类似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层数超过两层,以及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按照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给予奖励。

  

  具体方案如下

  

  

  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住建部建办保〔2018〕55号、省住建厅苏建房保〔2018〕618号通知要求,结合海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实物安置,根据《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连政规发〔2014〕1号)相关文件,现将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如下:

  (一)签约奖励。

  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产权调换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8%。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货币补偿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2%。

  超出奖励期限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二)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和无法进相关园区安置的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允许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以内金额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

  (三)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指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已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享受以下奖励:

  1.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确权材料(住宅性)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且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按照同地块类似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2.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确权材料(住宅性)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虽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但房屋层数超过两层,以及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按照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3.超过签约奖励期限不签约的,以及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按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奖励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2019年5月13日重磅!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9-05-15 14:53  浏览量:730  

  5月13日,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这是继去年十月底《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方案》后,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再次迎来新的调整。

  

  

  

  此次公示内容主要涉及到征收奖励方面:

  1、选择产权调换的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8%。

  2、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2%。

  3、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按照同地块类似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层数超过两层,以及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按照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给予奖励。

  具体方案如下

  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住建部建办保〔2018〕55号、省住建厅苏建房保〔2018〕618号通知要求,结合海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实物安置,根据《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连政规发〔2014〕1号)相关文件,现将海州区房屋征收相关奖励政策调整如下:

  (一)签约奖励。

  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产权调换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8%。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货币补偿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2%。

  超出奖励期限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二)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和无法进相关园区安置的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允许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以内金额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

  (三)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指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已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享受以下奖励:

  1.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确权材料(住宅性)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且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按照同地块类似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2.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确权材料(住宅性)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虽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但房屋层数超过两层,以及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按照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3.超过签约奖励期限不签约的,以及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按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奖励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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