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七年前,海安一企业生产的肥料生产线远销埃及,国内买卖当事人之间约定,待收到外商签收的合格证后,国内买家支付质保金。然而,七年过去了,质保金迟迟未付。前段时间,海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方给付质保金两百二十多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2009年8月,金达公司向腾安公司购买两套肥料生产线,主要设备将销往埃及,采购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267万元,先支付20%的预付款,再支付70%的进度款,最后的10%作为质保金。
2011年5月,腾安公司按约交付设备,随后,金达公司也陆续支付了90%的货款。然而,由于其中一套设备未安装验收,金达公司拒不支付10%的质保金。因此,腾安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金达公司给付质保金226.7万元以及逾期付款息损失。
但是,原告腾安公司认为,已经按约交货达7年之久,超过法定最长质量异议期,被告金达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仅具有指导安装的义务,并没有直接安装义务,被告金达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其指导安装,消极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这个合同法的规定,被告方在收到设备以后,如果有质量异议的,应当在两年内提出,本案中这个设备已经交付了近7年多,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在收到第三方,也就是埃及方的合格证正本以后10日内支付,但是对于这个付款条件,原告没有办法控制,最终认定被告还是应当支付10%的质保金 。
法官也提醒交易双方,签订购买合同时,卖方要多留意付款方式,如果存在第三方付款条件,有时候就比较难要到款项,至于买方,如果对货品的质量存在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超过两年,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赵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