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兴市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
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匿名举报且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以及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目前,该《办法》适用于泰兴市境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输送管道、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文体旅游、教育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来源:智慧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