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九点半,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原告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某纸品厂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据了解,2017年12月,原告在南京地区市场上发现被告句容市品王纸品厂生产、销售的“精品原木”、“优品美乐”面巾纸产品。原告诉称该纸品在外包装装潢上与原告所属“清风”牌“原木纯品”纸品的外包装装潢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在客观上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导致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纸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恳请人民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句容市品王纸品厂向原告赔偿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