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进一步遏制酒驾醉驾的高发态势,提高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社会危险性的认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月11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镇江法院打击醉酒驾驶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年来全市法院打击酒驾醉驾审判工作概况,并发布了5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醉驾案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朱晓军介绍,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醉驾案件2067件2069人,醉驾人员主要呈现以男性驾驶员为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醉酒程度较深等特点。当前醉驾犯罪高发态势主要原因有机动车持有量持续增加、酒文化的负效应影响、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淡薄、醉驾刑事犯罪成本较低等方面。
针对危险醉驾犯罪现状,朱晓军表示,全市法院将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通过事故曝光、以案释法、公益广告刊播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大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加大惩处力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判决执行等各节点的衔接,形成快速、准确处理联动机制。创新服务手段,加强打击醉驾犯罪综合治理。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引导、扶持“代驾”产业的发展,建立代驾、车辆保安等机构,为从业人员提供优惠政策。“镇江两级法院依法打击醉酒驾驶犯罪,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定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朱晓军说。
会上,开发区法院副院长杨荣还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审理醉驾案件情况。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孙海燕发布了5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醉驾案件。发布会前,新闻记者和网友代表还旁听了一起醉驾案件的庭审。
案例一
2017年11月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持D证驾驶苏LTN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122省道、丹金路、万善路,后沿万善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宝塔路路口北侧10米处时,不慎摔倒昏迷。公安机关接路人报警,将屈某某送至医院诊治。经提取血样鉴定,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例二
2016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江宜高速公路行驶至常泰方向46公里+700米处,因驾驶车辆时低头点香烟,导致车辆失控撞向中央护栏,随后又撞上右侧车道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顾某驾驶的苏E5Sxxx小型客车,致使苏E5Sxxx小型客车侧翻滚至高速公路护栏外,造成顾某、朱某受伤,车辆及路面护栏、绿化受损。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朱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