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按照《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对你所散发的这些传单进行收缴,然后请你到锡山区城管局接受处罚!
当事人:我们又没有偷东西,干嘛让我们跟你们去处理?
前几日,无锡市锡山区城管局执法大队队员在路段巡查时,发现上马墩路上有3个人提着袋子,鬼鬼祟祟地在路边瞎转悠。
观察了一阵,才发现,他们竟是在散发小广告!

发现这一情况后,城管队员立即上前,对散发小广告的三人进行了现场查处。经查,这几人是某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希望通过散发小广告的形式增加知名度,进而增加客流量。他们发现上马墩路公共停车位较多,就选择在此处通过将广告单页夹在车门、雨刮器的方式散发小广告。

“我们又没有偷东西,干嘛要罚款?”当事人对自己散发小广告的行为被处罚不是很理解。
锡山城管根据《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据了解,之前法律法规对散发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处于空白区,没有明确对散发小广告行为的处罚事项,此次颁布的条例专门对查处散发小广告行为进行立法,明确了处罚事项。本案为《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后全市城管系统对散发小广告的行为首次处罚,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来源/无锡发布 编辑/刘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