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 实施意见(试行)

2019年04月10日 14:35:48 | 来源:江苏发展大会合作交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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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信任保护原则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实施差别化监管,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创新监管形式,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执法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统筹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相协调为重点、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目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推动形成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格局和生态环境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互信的良好氛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共治。真诚倾听基层和企业“心声”,针对少数地区环保监管执法中存在的检查频次偏高、执法不规范不文明、执法部门与企业缺乏信任等问题,通过规范环境执法、实施信任保护、加强服务帮扶等途径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建立互信。

  (二)坚持依法依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持续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提高法治素养,着力提高法律运用能力水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管执法。

  (三)坚持激励引导。统筹考虑日常监管实际情况和企业环境管理工作水平,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产业和环保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科学确定环保信任企业条件,将优惠政策向环保信任企业倾斜,将优质资源向环保信任企业投放,真正让重视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得实惠,推动形成正向示范、带动激励作用。

  (四)坚持信息公开。落实国家和省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要求,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对环保信任企业的保护政策措施等信息,引导企业积极申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信任保护信任保护原则,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政策标准规定,环境管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企业给予守法信任并予以保护的原则。

  环保信任企业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属产业结构目录鼓励类,清洁生产达到一级(国际先进)水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近一年无被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增进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互信

  企业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行为,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排污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监管执法,争做遵章守纪模范,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树立企业绿色环保形象。

  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加强行风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增强法治意识,注重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法律运用能力,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水平。强化服务意识,热情开展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全省环保系统“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的通知》(苏环办〔2018〕406号)要求,建立企业与生态环境部门良性互动的制度化机制,扎实开展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主动听取企业的环保诉求,了解企业需求,针对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解决办法,让企业感受到更多的人文关怀,帮助企业实现加强环境保护与稳定健康发展的共赢,以打好“服务牌”“情感牌”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增进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互信。

  (二)规范执法检查

  1.严控检查总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督查检查实行计划管理,严控督查检查总量,除了国家、省统一组织开展的督查检查,信访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应急处置等必须开展的检查外,一般不再开展其他的专项检查督查。涉及多部门、多处室业务的,要联合组团下去,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2.创新监管形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47号)要求,大力推进移动执法标准化建设,全面配备现代移动执法装备,大幅提高执法能力,通过基于互联网+的全过程监控,实现对异常监测数据的快速筛查、智能识别、自动报警,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推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应用,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增强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

  3.严格禁止“一刀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和李干杰部长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对客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充分的违法企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予以处罚,果断“切一刀”的同时,防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的懒政、敷衍做法,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严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大活动保障执法检查“一刀切”,要科学研判,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

  (三)加强正向激励

  1.压减检查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对环保信任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降低企业迎检次数。在各类生态环保专项检查、交叉互查、重大活动保障督查中,环保信任企业适用豁免检查。

  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环保信任企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最低日常检查要求执行。

  2.提高“放管服”水平。推进“区域评估+环境标准”改革,解决项目环评“审批难”的问题。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并落实审查意见,且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并列入我厅试点范围的区域,其环保信任企业由设区市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符合“三线一单”管理要求的项目(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优化总量平衡方案审批程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明确的新增排放总量与拟批复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变化幅度在20%以内的项目,无需重新填报平衡方案。

  对环保信任企业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的宏观管控作用,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简化环评申报手续;实施“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环评申报纳入“绿色通道”,对其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报环评审批的,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将审批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以内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

  环保信任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需要总量平衡的,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优先调剂总量;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的,优先统筹考虑。环保信任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负责核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确保及时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

  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帮扶举措,认真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千名环保干部与企业结对帮扶”活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8〕497号)、《关于做好利用公共网络平台免费为企业发布治理需求有关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66号)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与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主动上门、深入一线、靠前服务;定期征集企业在废水处理、废气治理、固废危废处置及其他环保治理方面面临的技术难题和急需的治理技术需求信息,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公共网络平台免费发布,为解决企业环保治理难题开辟渠道、搭建平台,增强企业的环保获得感。

  3.给予政策扶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保信任企业应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项目储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环保信任企业申报江苏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持续推进“金环对话会”深入开展,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对环保信任企业给予更大力度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环保融资难问题。对环保信任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推荐。

  4.落实豁免政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执行《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严格对照豁免条件精准确定豁免名单,按照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初审、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省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的程序科学合理进行停限产豁免。

  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管理部门应参照以上大气豁免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对环保信任企业停限产豁免管理规定。

  (四)认真组织申报

  环保信任企业按年度申请,每年1月起开始申报,1月31日前完成。具体程序是:

  1.企业对照信任保护条件,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信任保护。如公示有异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信任的决定。

  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信任企业名单在日常监督执法与管理服务中予以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确定的名单于每年2月15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环保信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环保信任企业因为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即时取消信任企业资格。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当依法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省、设区市政府授权依法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的企业或个人的赔偿责任,确保应赔尽赔。

  五、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落实企业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摆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报纸等人民群众容易知晓的方式宣传引导,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加大对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的执行力度,稳定企业的正常生产预期,引导企业珍爱自身形象声誉,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推动形成企业安心生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职尽责的良性互动局面。

  各地可以本意见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细化环保信任企业标准及优惠政策,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积极推动企业信任保护原则实施。各地实施情况每年年底报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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