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男子公交车上突然抢夺方向盘!一车人…

2019年03月02日 11:38:25 | 来源: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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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引发各方高度关注,

  去年12月,扬州也发生一起类似案件。

  2月28日上午,江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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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友下车,他只顾着吵架

  要停车未果,竟抢方向盘

  万师傅(化名)是江都公交公司的一名驾驶员,主要跑江都至武坚、周西、吴堡的农交线。去年12月5日中午12时许,万师傅像往常一样,在武坚镇车站准备发车时,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与一名女子先后上了车,男子在车上因站内电动车停车费问题与站长发生争吵。

  发车时,站长下了车,男子仍骂骂咧咧,车上乘客看不过去,劝他不要再吵了。孰料,该男子突然把矛头转向其他乘客,同行女子对该男子劝说教育未果后,气急之下,打了他几个耳光,可男子仍不罢休,继续和其他乘客争吵。

  这时,车行至武坚勇龙大桥站台,女子一气之下,下了车。可男子只顾着吵架,全然没有发觉,直至车继续行驶几分钟后,他才反应过来,立即跑到驾驶座旁,质问万师傅,“你怎么好让我‘老婆’下车的,停车!把她带上来!”

  万师傅解释称,女子下车的地方是规定站台,而且是她自己要求下的车,而眼下车未行至规定站台,不能下客。男子不听,继续言语纠缠万师傅,要他停车。万师傅没有理会。

  没想到,男子话音刚落几秒钟,突然一把拉住方向盘,导致整个车身向右偏离,万师傅情急之下赶紧往回拉方向盘,并踩住刹车,公交车被迫停在路边绿化带内,差点与路灯杆发生碰撞。

  此时,车内有10多名乘客,全都吓得站了起来,惊呼一片,纷纷指责该男子,“太过分!简直是拿全车人的性命开玩笑。”

  酒后因旧怨引发连环吵

  处置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后,万师傅打电话报警,男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经现场勘查,公交车被迫停车的绿化带右侧就是一条小河沟,距离路面有五六米的高度。

  在接受调查时,万师傅心有余悸:“幸亏刚经过红绿灯,车速也就二三十码,如果车速快,整辆车都可能翻到河沟里。”

  经查,抢方向盘男子名叫老郑,今年55岁,江都本地人,2016年至2017年,他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刑。

  归案后,老郑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原因和经过,这一切竟是一桩因“旧怨”引发的“多米诺骨牌”——

  案发一个月前,老郑准备把电动车停在武坚车站,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让他交停车费,但没有发票可以提供,为此,老郑和她吵了一架,后把车停到不收费的站外。案发当天中午,老郑和女友在站内等车时,再次看到该工作人员,想起两人之间的“旧怨”,遂上前找她理论,两人吵了几句。

  老郑上了车后,又因此和站长吵了几句。其他乘客劝他时,他感觉自己被指责了,很不痛快,把矛头转向该乘客和其他乘客。没想到,只顾着吵架,全然没发现女友下了车,等他反应过来时,为时已晚。

  “我女朋友下车了,司机不听我话,车上还有人跟我啰嗦,这几件事把我激怒了,加上我也喝了酒,没控制住情绪。”老郑交代,他情绪失控之下,才做了拉拽方向盘的过激举动。

  归案后,老郑懊悔又后怕,“我太冲动了,我之前也看到过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我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物损失,但是这种行为想想还是很令人害怕的,幸亏司机刹车及时。”

  经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8日上午,江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老郑出庭受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郑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这一行为本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老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老郑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老郑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江都已着手在公交车上安装隔离装置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扬州审理的首例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案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除了本案外,今年1月18日,江都邵伯镇的一辆公交车上,也发生一桩类似案件——乘客高某酒后乘坐公交车,未到规定站点,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后,拉扯司机衣服、殴打驾驶员面部,致使公交车冲到了马路对面,幸亏驾驶员紧急刹车,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已被江都检察院批准逮捕。

  为有效预防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的公共出行环境,江都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梳理总结了江都区公共交通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于2月15日向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江都公共交通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其中,从加装物理隔离装置、一键报警装置等硬件设施的完善和建立突发状况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司机职业教育培训以及合理设置公交站台、改进运行线路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对此,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江都公共交通公司高度重视,目前,已着手在江都公交车上安装驾驶员与乘客隔离装置。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引发全国对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视。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针对乘客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意见”中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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