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江苏有哪些新举措?

2019年01月10日 18:14:0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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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了解到,为适应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安置程序,切实提高安置质量,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现已施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江苏有哪些新举措?

  优化政府提供安置岗位的结构比例  提高岗位安置质量

  据了解,《实施办法》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岗位安置质量,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同时,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提供安置岗位的比例。另外,《实施办法》要求提供充足岗位保障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县、设区市、省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0%、20%和10%。

  拓展安置渠道 放宽安置地限制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时,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招考;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必须预留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同时,对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进一步明确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比例要求。

  此外,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对于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同时,明确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办理程序。

  《实施办法》还统一了回地方选择自主就业的办理程序、经济补助标准和享受的优惠政策。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地方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地方选择自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公正机构公正等程序,并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回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政府免费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创业税费减免等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接收单位安排退役士兵的上岗时限和保障待遇有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了接收单位安排退役士兵的上岗时限和保障待遇。接收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实施办法》确定了社会保险接续的时限和缴费基数等。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起薪)的当月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安排上岗的,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以逐月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退役士兵参加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退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退役士兵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退役后实际缴费时开始计算。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提高待安排工作期的生活补助标准  完善待安排工作期的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实施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调整至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此外,《实施办法》强调了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有关禁止情形。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组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地各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长期亏损的企业岗位安置退役士兵,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

  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鼓励企业招用

  《实施细则》拓宽了退役军人的就业渠道,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另外,《实施细则》就强化就业服务也提出了要求,明确退役军人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同时要求搞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跟踪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并提供必要服务。

  加强创业培训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

  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实施细则》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有针对性地解决缺场地、缺资金、缺技术等问题,为他们创新创业创造条件。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下一步,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通讯员/戚剑锋 编辑/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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