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装修、房屋鉴定 在徐州这些问题有了法律规范!

2019年01月08日 17:46:1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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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今天(1月8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其中就目前争议较多的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等作出规范。

  由于目前国家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尚无统一的资格资质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正转变为市场行为,但鉴定市场尚不成熟,急需政府通过相应手段加强鉴定市场监管。《条例》规定徐州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目录管理制度,强调了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以及鉴定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和程序,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以及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负有法律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复核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由谁来委托,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是公众比较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目前,一些特殊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委托责任很难落实到位,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无人承担。伴随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出现的上述问题,地方立法应当着力解决。为此,《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安全鉴定由共有人共同委托,无法共同委托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委托鉴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有关责任人委托鉴定;工程建设影响周边房屋,造成异常现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鉴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受损的房屋,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鉴定费用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另外,随着人们对房屋使用的个性化、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在房屋装修中擅自改变或者损坏承重结构、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等行为时有发生,直接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为了有针对性地对房屋结构变动施工作出规范,以防范野蛮装修行为发生。《条例》规定,房屋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核实装饰装修工程,如属于禁止行为或者经许可而未许可行为的,不得施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和改造设计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登记和公示;经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动房屋结构的,应当按照许可内容施工。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赵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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