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12月27日上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撤销一审判决,两家环保公益组织胜诉。
【"谁污染谁担责" 化工企业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4月,常州外国语学校上百名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企业提起公益诉讼。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审判决两原告环保组织败诉。此案的争议焦点在:案涉地块在被政府收储并进行修复后,化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省高院认为,污染者担责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土壤、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审判长陈迎:“污染者担责,担的更多是他的经济责任,政府作为一个管理者,担的是社会风险的防控责任,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不是说政府有这个责任去治理,然后企业就不用担责了,企业的经济责任还得自己承担。”
【三家企业赔礼道歉 环保组织还可提起诉讼】
法院表示,污染地块已由地方政府收储,并制定了详细的修复方案,目前没有判决企业另行组织修复治理的必要性。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3.6亿元的修复费用也不予支持,三家化工企业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修复结束后,公益组织认为污染风险依然存在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此外,两家环保组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非财产诉求,案件受理费由一审的189万元降至200元。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虞根网 赵凌翔 高涵 亓晨 编辑/朱一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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