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坐在被告席上受审的,是一名长发飘飘的年轻女子,而她之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源于她的不理智行为——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并击打司机。
今年的10月14号下午,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站,被告朱某登上驶向姚桥镇的211路公交车,并询问驾驶员田某是否愿意帮助携带物品至石桥公交站。驾驶员田某按照相应的公交车规定,没有同意帮她带物品。随后朱某就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田某在询问朱某是否下车无回应后,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随即抢夺方向盘,推搡田某。田某立刻紧急制动,将车停在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之后,朱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今天(26日)下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朱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赔偿了公交车司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荣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公共财产、人民财产以及不特定人身对象的生命安全,在车辆未安全停熄之前抢夺方向盘,已经侵害全车公众的安全,危害性极大。他告诉记者:“就拿酒驾来举个例子,酒后开车很可能会对不特定的社会对象造成人身伤害,造成财产损失。这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日常的生活当中,老百姓可能不一定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呼吁大家要学法懂法。”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钱飞 编辑/蒋婕)